正所谓“阴阳合而万物生”,婚姻是人类社会繁衍生息的基本方式,其源于人类的本能欲求,同时又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社会化,形成了不同于原始本能的社会制度,是为“惯制”。不同的时代,婚姻制度具有不同的形式,而婚姻制度也反映着不同时代的风貌。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源于上古三代,西周时期基本形成,后世虽有变通,但就基本形式而言则贯穿中国古代数千年之久。接下来,我就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常识做简单的梳理。
C、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,这是古代包办婚姻的典型特点,简而言之就是子女的婚姻大事有父母家长决定,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。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往往是不能见面的,洞房花烛夜男子掀开妻子盖头的那一刻,喜剧也好,悲剧也罢,只能认命了。如果男女双方不经“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”而自行结合,则被视为“野合”、“淫奔”,不为宗族和社会的认可。
说过了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,接下来说说缔结婚姻的程序,即所谓的婚姻“六礼”。凡是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“六礼”程序来完成。简言之:
01 “纳彩”,即男方家庭请媒人向女方家庭提亲;
02 “问名”,即女方家庭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、生辰等,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;
03 “纳吉”,即男方卜得吉兆后与女家订婚;
04 “纳征”,即男方送聘礼至女家,又称为纳币;
04 “请期”,男家择定婚期,备礼告知女方家,求其同意。即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;
06 “亲迎”,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。至此,婚礼方告完成,婚姻也最终成立。
所谓“七出”,又称“七去”,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,丈夫或公婆可休之,即不顺父母去、无子去、淫去、妒去、恶疾去、多言去、盗窃去。
具体而言:
01:“不顺父母(公婆)”是为“逆德”;
02:“无子”是绝嗣不孝;
03:“淫”是为乱族;
04:“妒”是为乱家;
05:有“恶疾”则不能共祭祖先;
06:“多言”会离间亲属;
07:“盗窃”则是“反义”。
与“七出”原则相对应的还有“三不去”,即女子若有“三不去”的理由,夫家就不能离异休弃。所谓“三不去”,即有所娶而无所养,不去;与更三年丧,不去;前贫贱后富贵,不去。
具体而言:
01:“有所娶而无所养”是指女子出嫁之时有娘家可依,休妻之时已无娘家亲人可靠,若此时休弃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,故不能休弃;
02:“与更三年丧”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,如此已尽子媳之道,不能休弃;
03:“前贫贱后富贵”是指娶妻之时贫贱,但以后变得富贵,按礼制夫妻本为一体,贫贱时娶之,富贵后休弃,义不可取,不能休弃,所谓“糟糠之妻不可弃”呀!
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,尤其是在婚姻解除问题上的“七出”与“三不去”,是宗法制度下夫权社会的典型反映。当然,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婚姻制度是古代农业社会的产物,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,具有明显的时代性。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,这种婚姻制度也必然为新的制度所取代。
最后,需要说明的是,我们所说的古代婚姻制度主要源于文献记载,属于理论层面,实践中也更多的反映社会上层的婚姻状况。正所谓“礼不下庶人”,社会底层普通民众的婚姻形式则不能完全依次而论,有待进一步研究。
中国婚礼研究院